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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工作,有效防范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管理及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监管地下工程及深基坑监测的监督管理及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监测机构要将安全监测工作与“监测系统”进行对接,须将本机构信息及所监测工程信息如实在监测系统进行登记。 第五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经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机构。 第六条 监测机构的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监测数据功能,确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监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归档,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第八条 监测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在接受委托、数据传输、数据处理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恶意修改检测数据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 当监测数据超出预警值时将发送短信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当监测数据超出报警时将发送短信追加至市城乡建委质安处负责人,区建设主管单位安全管理科室及分管建设安全负责人;当监测数据超出控制值时发送短信通知进一步追加至市城乡建委分管建设安全负责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监测系统”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属于同一单位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机构实施,不得分解委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全面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在接收到报警短信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全面抓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认真审查监测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巡检,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点不合格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报监督部门批准,同时做好整改跟踪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化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项目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和负责监测系统工作,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完善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项目台账,督促落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监测系统管理中。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动态,安全监督员接收到报警情况短信时,应立即赶赴工程现场,监督相关人员对报警情况进行处理,并督促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将相关处理结果上报至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经检查发现监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将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监测机构不得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工程监测业务。 (一)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并公示; (二)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录不良行为并公示,同时切断其与监测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3个月,整改期内数据不得作为监管依据: (1)超越资质范围承揽监测业务的; (2)监测人员无证上岗的; (3)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监测的; (4)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监测的; (5)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6)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3]358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